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各水利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统一管理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监督指导全市城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源保护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监督、指导水源区保护管理。负责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负责水利设施、水域以及其岸线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牵头组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以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参与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管理。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负责市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昆明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统筹协调河(湖)长制相关工作。负责昆明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好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指导督促县(市)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八)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调处。按规定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
(九)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水务涉外事务。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等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牵头落实国家节水行动。
(十二)负责落实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洪水防御预案、抗御旱灾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旱灾害应急抢险工程治理和技术支撑工作。统筹负责河道防洪治理与保护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昆明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