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全省范围内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不含快艇、排筏等艇筏和无动力的驳船、人力船、风帆船等)。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其中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应当有对应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且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详见全文。
2025年云南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全省范围内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不含快艇、排筏等艇筏和无动力的驳船、人力船、风帆船等)。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其中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应当有对应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且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资金(享受过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补助资金政策的除外,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函〔2025〕317号)要求办理。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二)补贴申请
1.政策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申请途径
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航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汇总全省年度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将复核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将复核情况反馈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配合,服务申请人做好项目填报工作,同时做好项目清单汇总,并积极跟进项目审核情况,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3.提交资料
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具体为:
(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新建船舶原则上需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原则上需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补贴发放
申请人补贴申请提交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按照“两新”项目相关规定,拨付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请人在完成船舶拆解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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