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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经适房和改造复建房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通知
2013-08-06 02:18【我要纠错】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宁金管〔2008〕42号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为确保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的购房人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和贷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和购买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取直系亲属[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配偶的(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同一处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直系亲属以及买卖契约上登记的共同购房人应当共同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同时提供已登记生效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发票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总额不能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的购房款,提取的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各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账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安置专户)。

  在此次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被拆迁人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仍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和购买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购房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持已登记生效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所购复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购买复建房屋的购房人须将其拆迁补偿款作为首付款,首付款占购房款的比例等其他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详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附件: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7月3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编号:
建设或拆迁单位(盖章):
被拆迁人
(购房人)
 
拆迁地址
 
拆迁补偿款
 
买卖契约号
 
购房地址
 
购房款
 
收款银行
 
收款账号
 
提取总金额
 
申请人
与被拆迁人(购房人)关系
提取种类
提取金额
提取人签名
建行网点确认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范围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和购买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及其共同购房人(买卖契约上登记的共有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和购买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还可以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配偶的(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3、每户提取总金额=购房款-拆迁补偿款。

  二、提取证明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共同购房人(买卖契约上登记的共有人)及其配偶提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身份证、结婚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发票。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同一户籍)提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户口簿、《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发票。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不同户籍)提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公证书、《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发票。

  三、公证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所有需要办理公证的直系亲属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派出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4)低保证、特困证明(低保户、困难职工提供)。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所有需要办理公证的直系亲属携带上述材料到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所有直系亲属只需要办理一个公证。

  3、公证收费:本项公证实行收费优惠,每个公证收取80元,除常规的一本公证文书以外,再免费提供一本公证文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为低保户或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每个公证收取50元。

  4、公证地点:南京市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7楼713、714室。

  5、公证工作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卞红志(13611590220、84799860)、许庭银(13913889392、84799863)、丁雯雯(13813857799、84799863)。

  四、提取办理流程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同一处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直系亲属以及买卖契约上登记的共同购房人共同填写一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一式两联),《申请单》上的收款账户和《申请单》由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其中一联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保管,提取时使用,另一联由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建设单位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2、职工到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前款所述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转账支票》(单位到建设银行网点购买)。

  3、职工携带证明材料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到指定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

  4、建行网点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直接划入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建设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由最后一个办理提取手续的建行网点作为证明材料留存。

  6、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开发单位须在房屋主体封顶后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代码证书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去年经年审报表

  (4)项目批文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预售的相关批文

  (9)《建筑红线规划核准图》

  3、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4、能够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生效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和《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购房人,贷款首付款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复建房屋的购房人必须将拆迁补偿款全额转化为购房首付款;

  (2)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为购房总价的30%。非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所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外地户口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提供)

  4、《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和《南京市拆迁补偿协议书》。(购买复建房购房人提供)

  5、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规定比例的付款收据或付款证明。

  6、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7、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可贷额度和年限的计算

  (一)贷款额度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非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购买复建房屋的借款人在将拆迁补偿款全额转化为贷款首付款的前提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非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实际可贷年限。

  4、借款人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其最终可贷额度。

  (二)贷款年限计算

  1、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年龄按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五、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凭《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原件、付款收据等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完上述资料后为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文本;

  2、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可贷额度和期限、所购住房按揭协议签订情况;

  3、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文本,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指定的区域中;

  4、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文本带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剩余房款后将以上资料送至贷款银行进行审核;

  5、贷款银行将借款人资料审核完毕后送至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审批;

  6、管理中心审批贷款合格后,将资料返还给贷款银行;

  7、贷款银行通知经审合格的职工办理公证、抵押手续;

  8、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9、贷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售房单位账户;

  10、借款人于每月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度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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