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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金计算新办法政策问答
2013-08-06 02:18【我要纠错】

  1、为什么要对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于1996年1月实行的,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微调,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2、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其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标准一样;账户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计发月数均为120。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人员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待遇计发紧密结合,激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延长缴费年限。

  3、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也就意味着,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龄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4、为什么要设置新老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设置新老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即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过渡期。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即对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 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但按新政策,过渡期第一年和第二年退休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新办法高于老办法80元、150元以内的,按实加,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超过80元、150元的部分,再乘以10%、30%。200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标准。

  5、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涉及哪些人群?

  我市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按照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涉及到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重新计算,但它不同于养老金的调整,一般只有缴费年限在35年左右、历年缴费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人员,才能增加养老金。

  另外,对于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如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有所增加的,还将按2008年养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养老金。

  6、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政策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咨询?

  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登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询或者直接到水西门大街61号咨询接待处咨询。

  7、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 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时间(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不一致,其基本养老金该从什么时间起享受?

  从2007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核定时间不同于批准时间,为方便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例子:

  例如,某企业××职工8月到达退休年龄,由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当年11月才补缴足,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实际应从9月(8月的次月)起发放(补发)养老金。

  又如,某高级工程师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在其63周岁时才“退休”,这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就以相关组织部门批准的其退休的时间为准。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是否一定要一次性退保?

  现在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另有规定,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书面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在2006年7月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保手续的人员,均可按照此规定选择是否延续缴费。

  10、过渡期养老金新计法办法是否考虑高级职称人员的增发数?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新计发办法是一种义务与权力更加紧密挂钩的办法,即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多少和退休年龄来确定养老金,并不涉及职称,一般来说,高级职称人员工作期间缴费基数普遍高于一般人员,那么在养老金中也会有体现。

  11、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已达到15年,现未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不缴费?

  只要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劳动且有劳动报酬的,不论是否已缴满十年,都应继续缴费。对失业期间无缴费能力的,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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