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2015昆明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超过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3倍。照此规定,2015年昆明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相比去年,调整后的2015年昆明市一、二类区域最底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提高了155元和140元。
2015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2015年昆明市单位职工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14208元。对于月工资收入超过14208元的职工,也按照最高不超过14208元的上限缴存公积金,月收入低于14208元的职工则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缴存。同时,今年昆明市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比例仍为12%,职工每月实际缴存额度计算方式为,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同时,《通知》对于2015年昆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同样做出来规定,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4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为142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呈贡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为127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县、呈贡区和东川区。因此,2015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420元/月,二类区为1270元/月。
昆明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限
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