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 2024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 2021年
云南省民政厅发布《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4770元。新公布标准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安排,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从2020年的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将从2020年的每人每年4500提高到每人每年4770元。
| 2020年
【主要内容】: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于2020年10月21日下发《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0〕61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630元/人/月提高至640元/人/月,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820元/人/月、740元/人/月统一调整为832元/人/月,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涉及范围】:全市范围内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执行标准】:城市低保标准640元/人/月,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832元/人/月
【注意事项】: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惠民利民举措】:提高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
【新旧措施差异】: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630元/人/月提高至640元/人/月,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820元/人/月、740元/人/月统一调整为832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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