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的,如果由于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因继承等确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前购房人死亡的,继承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并按照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后购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完全产权。购房人死亡的,不再对继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在2018年12月11日上午10点前,登录市住建局、市住保局网站查看全文,并将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通知》提出,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非政府统建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满5年,可以申请通过交纳房屋收益和土地收益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